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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這10個問題大家很關注

2021-05-26 17:05:27

  隨著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落地實施,不少納稅人享受到了國家的減稅降費福利,但也有納稅人在享受優(yōu)惠政策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稅務總局及時關注納稅人需求,收集并解答了近期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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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公司是一家危貨運輸企業(yè),與本地一家醫(yī)用酒精生產企業(yè)簽訂長期貨運協(xié)議,將其生產的醫(yī)用酒精運給各地經銷商。關注到國家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運輸這些醫(yī)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這項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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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fā)改委先后在官方網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y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其中包括醫(yī)用酒精。因此,你公司運輸醫(y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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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公司屬于按月申報小規(guī)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于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yè)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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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余收入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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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小規(guī)模納稅人3%征收率調減至1%。請問,在計算公路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抵扣率需要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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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規(guī)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綜上,13號公告規(guī)定的3%征收率(預征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guī)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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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公司下設國家級企業(yè)技術中心,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發(fā)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國內購買部分研發(fā)設備,請問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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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研發(fā)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經有關部門核定企業(yè)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適用條件,可以憑相關證明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研發(fā)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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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種植企業(yè),主要向各社區(qū)菜市場供應自產蔬菜。為保障疫情期間居民蔬菜供應,我公司除供應自產蔬菜外,還收購了部分農民自種蔬菜,一并銷售給社區(qū)菜市場。請問我們銷售的蔬菜,包括自產和收購的蔬菜,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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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guī)定,對從事蔬菜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銷售的自產蔬菜和收購蔬菜,均可按規(guī)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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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我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專門經營豬、牛、羊肉的批發(fā)企業(yè),對接黃岡市內各大超市。為保障黃岡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吃上放心肉,我們想方設法從各地調運了大量鮮活豬、牛、羊肉。請問我們銷售給超市的鮮活肉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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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guī)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你單位和各超市企業(yè)銷售的鮮活豬、牛、羊肉,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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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我單位將一棟廢棄倉庫無償轉讓給定點治療醫(yī)院,用于改造成負壓隔離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請問,無償轉讓廢棄倉庫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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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無需視同銷售不動產,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向醫(yī)院無償轉讓廢棄倉庫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屬于無償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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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我公司將一棟寫字樓以及地下車庫對外出租,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公司與租戶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以及長租車位1個月的停車費。請問,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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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xié)議約定免租期,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和停車費,均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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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后,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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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guī)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于2號公告規(guī)定的退稅后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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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留抵退稅條件,也符合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留抵退稅條件,請問,應該按照哪項規(guī)定退稅?可以任意選擇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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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guī)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稱84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在8號公告執(zhí)行期間內,你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內選擇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選擇按照84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2月選擇按照8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在8號公告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繼續(xù)按照84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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